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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技工学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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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9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市技工学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独立胜任本专业(工种)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二)掌握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相应技能,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独立胜任本专业(工种)教学任务,教学业绩良好。

  (三)具有一定的教学和专业研究能力,发表、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能在专业工作中熟练使用计算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一)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中心(含专门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中,从事文化、技术理论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市以上技工教研室中专职从事教学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二)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中心(含专门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中,从事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三)市以上技工教研室中专职从事教学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从业)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资格要求

  取得国民教育学历、技工学校教师资格,申报技工学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4年以上。其中大学专科学历仅适用实习指导教师。

  2、获得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技工学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能胜任并履行讲师职责,可初定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满3年。

  2、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任现职期间,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教育管理工作要求

  坚持德育为先,关爱学生,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掌握学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职业素养。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1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所带班级班风良好,班集体建设成绩突出,受到好评;或担任学校社团、课余专业训练指导教师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1年以上),所指导的社团或课余专业训练为建设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作出成绩,经学校考核合格或受到学校表彰;或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中层以上干部等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管理工作有一定成效。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适用技工学校讲师资格申报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工种)的基础理论知识。

  (2)专业基础课教师应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工种)的专业知识。

  (3)文化基础课教师应全面、系统、扎实地掌握所任课程的专业知识。

  2、教育理论知识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的理论知识;

  (2)了解国内外职业教育的现状和发展动向。

  (二)适用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报人员: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工种)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工种)的专业知识。

  3、了解国内外职业教育的现状和发展动向。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三条中的两条:

  1、能正确地运用教育理论,协助专题教研活动。

  2、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教学工作中进行教改研究和探索。

  3、具有指导新教师入门,并帮助其提高承担教学工作的能力。

  (二)技工学校讲师资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能承担胜任1门或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学期平均工作量在130学时以上(校级领导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普通教师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干部应达到二分之一),教学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

  2、有一定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类工种初级以上技术等级水平。

  (三)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教师资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能独立胜任本专业(工种)的生产实习教学工作和1门专业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学期平均工作量在10至12周以上,教学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

  2、有较强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并达到高级技术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标准,有相应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技工学校讲师资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独立承担或直接参加过校级以上课题研究、教学改革试验、实验室筹建改造等项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成效。

  2、在教育改革、教学工作方面得到校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3、获得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市以上单项先进或模范工作者称号。

  4、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并获得市级前三名(或二等奖以上)、省级前六名(或三等奖以上)、全国前十名(或优秀奖以上)的成绩。

  (二)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独立承担或直接参加完成学校实习设备的安装、调试或大修、改造等工作。

  2、在实习教学管理和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3、获得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市以上单项先进或模范工作者称号。

  4、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并获得市级前三名(或二等奖以上)、省级前六名(或三等奖以上)、全国前十名(或优秀奖以上)的成绩。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和CN刊号)或市级以上专业(学科)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科)教育研究论文(学校领导可撰写学校管理、教学管理类论文)2篇(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人员为1篇以上,并提交由本人撰写的教学研究论文、教学总结、教学案列分析等1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二)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过2篇(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破格申报人员为1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或参编过正式出版、使用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市级以上技术比赛、毕业生技术等级考核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或符合第十条第4点,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获名次(本人在指导教师中排前三名)。

  (三)市级以上教学科研、教学改革课题的主要承担者、组织者(前三名),并通过市级以上组织的鉴定。或胜任一体化教学,在教学教研中成绩显著,上过市级以上教学示范课2节以上。

  (四)获得区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或获得区级以上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

  (五)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推广、运用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每年1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或区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破格面试)、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第一条资格标准及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一)与(三)适用技工学校讲师申报人员;第一条资格标准及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二)与(三)适用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人员。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教师资格证、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其中本人所学及所教专业(学科)、申报(专业)学科及教师资格证所规定的执教专业(学科)应一致或相近。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技工学校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

  1、具备本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初定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仅适用实习指导岗位上的教师)。

  2、具备本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教资格。

  (二)申报技工学校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具备本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符合初定所规定的相应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与从事岗位不一致;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等情况。

  2、具备本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取得本专业(学科)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学科)教学工作满5年,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或取得本专业(学科)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学科)教学工作满3年,申报助教资格。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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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历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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