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研究员级高级政工师资格条件(试行)
苏职称(2004)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在思想政治工作上的理论研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指导思想政治工作实践;能创造性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性,在全省或全国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战线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在职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人员的参评范围按《关于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资格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宣发〔2003〕1号)文件确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适用范围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思想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中)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先进思想政治工作者称号。
(三)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1次,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三名)。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备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思想政治工作的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的贡献。
(三)系统的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最新知识及其发展趋势,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对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第七条 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领导能力,全面负责所在单位、部门或分管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为保障工作任务完成起了重要作用。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并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三)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开创本单位、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所承担的思想政治工作独具特色,在全省或本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针对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及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知识,积极提出具有独特性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
(二)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重要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重要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5篇。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员政工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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