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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农艺师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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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0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高级农艺师资格条件
苏职称(2013)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因地制宜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发展规划、重大科研、推广项目、工作方案并指导或组织实施;能运用先进的理论和技术,独立解决生产或科研中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依法治农中取得良好效益;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农艺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农业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不称职)”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二) 具备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以上。

  (三) 具备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四) 取得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五)破格申报: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取得农艺师资格后,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0、15、10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二) 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 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五) 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熟悉《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生产推广、质量管理、品种管理、市场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 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标准(前5名起草人),省级地方标准(前3名起草人)、企业标准(第1起草人)。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2项以上(以县级以上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为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育成1个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引进2个以上优质、高产新品种并获得示范推广(附引进、试验示范总结等资料)。

  5.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种以上作物新品种的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或2种以上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与推广(附年度区域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总结)。

  6.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主推品种的生产,或主推品种基础种子的扩繁。

  7.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种子南繁南鉴、市级以上种子质量监督检查或种子质量检测、应用推广2项以上种子检测技术,或对1项以上的检测技术进行改进。

  8.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推广2项以上的种子生产技术,或对1项以上的生产技术进行改进。

  (二)从事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与植保机械的开发与应用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 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标准(前5名起草人),省级地方标准(前3名起草人)、企业标准(第1起草人)。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2项以上(以县级以上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为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 本地区(县以上)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天敌种类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与材料分析总结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5.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害的监测预报、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1种以上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作物无农药残留的病虫草害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治理扑灭配套技术。

  6. 主持当地植物检疫工作,开展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及对国外引种材料进行疫情监测,或主持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

  7.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应用推广2种以上防治新技术,或对病虫测报技术或工具进行2项以上的改进、参加研究开发1种以上农药(械)新品种、新剂型的配方和应用技术,或2种以上新农药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或对植保机械应用技术提出2种以上改进方法(附研发、试验示范推广及产品登记证等证明材料)。

  8. 主持当地2种以上主要病虫草抗药性的监测工作,进行抗药性病虫草治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三)从事土壤改良、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制与开发、土地利用规划、土壤调查管理与应用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 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标准(前5名起草人),省级地方标准(前3名起草人)、企业标准(第1起草人)。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2项以上者(以县级以上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为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及相关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

  5.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本地区土地利用、农田保护区、农田基本建设及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规划和规程,提出利用建议、土壤改良与高标准粮田建设意见和措施,并指导实施。

  6.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县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与肥料质量检测。

  7.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2种以上主要作物肥料运筹、测土配方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2种以上区域主推配方肥料的配方方案。

  8.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当地主推配方肥料、商品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与其它新型肥料应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四)从事作物栽培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指导与耕作改制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 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标准(前5名起草人),省级地方标准(前3名起草人)、企业标准(第1起草人)。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2项以上者(以县级以上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为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2种以上主要作物或1种主要作物2项以上的高产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或参加当地1种以上主要作物规范化、模式化、集约化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附近年度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总结)。

  5.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优化布局、耕作改制、调整种植模式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等立体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

  6.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种以上作物较大面积优质商品基地、无公害生产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高产创建示范片、农业科技综合展示基地等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7.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2种以上农作物新品种、生长调节剂、新型农机具、新资材等物化技术产品的开发引进、试验示范和大面积推广应用工作(附开发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应用等证明材料)。

  (五)从事园艺作物如蔬菜、食用菌、果树、茶叶、花卉苗木及休闲观光农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 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标准(前5名起草人),省级地方标准(前3名起草人)、企业标准(第1起草人)。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2项以上者(以县级以上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为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育成当地1种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引进推广应用2个以上优质、高产新品种,或在园艺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附引进、试验示范总结等资料)。

  5.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2种以上作物或1种作物2项以上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应用(附近年度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总结)。

  6.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

  7.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种以上作物较大面积优质商品基地或“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规划建设,省级以上园艺标准园、标准化示范区创建,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园艺植物景观的规划与指导实施。

  8.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2种以上园艺设施构型优化、新材料应用、园艺适用农机具示范、园艺作物生长调节制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附研发、试验示范推广及产品登记证等证明材料)。

  (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产品检测、投入品检测、农业环保与农村能源、农药质量及残留量检测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 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标准(前5名起草人),省级地方标准(前3名起草人)、企业标准(第1起草人)。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2项以上者,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以县级以上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为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级及以上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监测方案,并完成监测结果情况分析报告。

  5.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工作。

  6.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县级以上农业环境、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多次通过能力验证考核,成绩显著。

  7.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三品一标”认证管理和生产技术的试验、示范及推广;主持或参加农产品及农业生产中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

  8.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三品一标”基地的规划、质量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在创建省级以上基地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9.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工作。

  (七)从事农业信息、农业科技管理与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工流通、产业化经营、农业法制建设及其它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 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标准(前5名起草人),省级地方标准(前3名起草人)、企业标准(第1起草人)。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2项以上者(以县级以上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为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开展农产品或农业产业发展中长期分析预测,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在县级以上区域大规模推广应用农业信息系统平台; 通过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形成先进的农业信息科技成果;开展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培训、信息技术安全防范、设备管理维护等。

  5. 从事农业科技管理与教育培训、农业执法、农业信息、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八)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 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标准(前5名起草人),省级地方标准(前3名起草人)、企业标准(第1起草人)。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蚕桑(蚕种)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2项以上者(以县级以上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为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 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较大规模的蚕种或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3年以上。

  5.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选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2个以上桑、蚕优良品种,或组织应用蚕桑新机具2种以上的推广工作(附引进、试验示范总结等资料)。

  6. 主持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或负责组织较大规模的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工作。

  7.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负责规划、实施较大规模的蚕种生产、蚕茧生产及桑苗培育基地的建设。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 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生产推广、质量管理、品种管理、市场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7)条件之二:

  1. 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 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选育的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经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鉴定)通过,或引进的2个以上新品种在本地区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附省级验收证书或推广应用证明)。

  4.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2种主要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繁基地生产,或园艺作物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子、种苗批量生产,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省主管部门的验收。

  5. 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种子、种苗生产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种子种苗产品附加值的贮藏加工技术应用面,达到全省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30%以上。

  6. 主持市级以上的种子质量检测、新品种试验、展示示范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至少对1种以上种子检测或技术方法提出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推广。

  7.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种子生产基地监管、南繁南鉴及种子市场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获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二)从事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与植保机械的开发与应用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6)条件之二:

  1. 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 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的病虫草鼠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防治新技术,新农药的控害效果、经济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40%、50%、60%、70%以上,或在一个县范围内扑灭检疫性病虫的发生(附相关证明材料)。

  4.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农作物病虫草鼠及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程度、为害等级的普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面积的普查结果,对制定规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5. 主持开展的预测预报、农药(械)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量及植物检疫对象监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对至少1种主要的分析检测方法、预测预报方法进行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

  6. 主持研究制定的1种以上作物无农药残留病虫草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应用后其产品经法定农药残留量测定单位抽查,农药残留量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并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三)从事土壤改良、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制与开发、土地利用规划、土壤调查管理与应用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 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7)条件之二:

  1. 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 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开发的肥料新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 主持县以上土壤资源、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及相关资料的结果,经省级鉴定通过,并对当地制定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附相关证明材料)。

  4.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利用建设、改良、修复措施等建议被同级政府采纳实施,实施后产量较改造前提高10%以上或农产品质量有明显改善。

  5.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土壤肥力测试、肥料质量检测、耕地质量动态监测或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表彰;或对检测、分析方法提出1种以上的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采用。

  6.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开发的主推配方肥料、商品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与其它新型肥料有1种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登记证,允许进入流通市场,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研制的2种以上配方肥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占适用面积的比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分别达到30%、40%、50%、60%以上。

  7. 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2种以上主要作物肥料运筹、测土配方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应用面积比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分别达到占适用面积的30%、40%、50%、60%以上。

  (四)从事作物栽培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 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6)条件之二:

  1. 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 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商品基地、无公害生产基地或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高产创建示范片、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展示基地等,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提高产量或品质,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或取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基地建设及相关技术工作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肯定和推广(附省级验收证书或推广应用证明)。

  4. 研制、开发的农作物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新产品等 解决生产问题,取得明显成效,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5. 开发引进并示范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新产品的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40%、50%、60%、70%以上(附上级主管部门推广应用证明)。

  6. 从事农作物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模式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应用等工作,或实施高产增效创建示范片、园区、基地等,取得突出成绩,获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五)从事蔬菜、食用菌、果树、茶叶、花卉苗木、休闲观光农业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 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7)条件之二:

  1. 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 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参加选育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经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鉴定、认定)通过,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附省级验收证书或推广应用证明)。

  4.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2种园艺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繁基地生产,或园艺作物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省主管部门的验收。

  5.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规划、设计、管理的“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艺标准园、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园艺植物景观,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 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加工技术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40%、50%、60%、70%以上。

  7. 从事园艺作物栽培和育种,园艺产品质量检测、贮藏保鲜与加工,园艺教育、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产业化经营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获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产品检测、投入品检测、农业环保与农村能源、农药质量及残留量检测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7)条件之二:

  1. 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 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种以上农产品及农业生产中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并通过省级验收或鉴定(附相关证明材料)。

  4. 作为质量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验室计量认证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

  5.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对检测、分析方法提出1种以上的改进,并被上级业务部门认可或在本行业推广采用;或获省级以上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能竞赛表彰(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或连续3年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的第一完成人。

  6.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三品一标”认证管理、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7.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农村清洁能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生态循环农业、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七)从事农业科技管理与教育培训、农业执法、农业信息、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7)条件之二:

  1. 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 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开展农业政务网站建设做出突出成绩,连续3年及其以上获得同级政府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或省级业务主管单位网站绩效测评优秀等次。

  4. 研究开发农业信息技术新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经营管理、流通等领域中取得明显生态和社会效益,且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附相关证明材料)。

  5. 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农业科技管理、农业执法、农业信息、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获市(厅)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6.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提出教育培训新模式,并被市(厅)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用推广;或工作成效显著,获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7. 农业执法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办理农业执法一般程序案件10件以上;办理大要案1件以上;或者办理案件卷宗被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案卷。

  (八)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9)条件之二:

  1. 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 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1发明人),专利已被生产应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选育的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引进的2个以上新品种经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得到推广应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 参与负责规划10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5万张以上规模制种基地或200万株以上规模桑苗生产基地,实施并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附相关证明材料)。

  4. 主持生产一代杂交种累计15万张以上,蚕种质量、公斤茧制种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组织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年产茧规模达500吨以上,累计1500吨以上,单产、效益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5. 主持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冷藏、浸酸等保护处理50万张以上;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主推品种种性保持、品种资源保育工作,5年以上无责任事故,品质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6. 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在500吨以上,累计15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省内先进。

  7. 在县以上范围内或15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测报防治、蚕种催青、新品种、新技术、新蚕、桑药、新机具及先进检测方法引进推广、蚕桑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获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8. 在推动示范园区、特色乡镇、专业村建设,实施蚕桑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提出有效措施并组织实施,在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创新,使蚕茧产量年增8%以上,蚕农增收10%以上。

  9.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总结2项以上蚕桑生产、复合经营先进经验,进行理论分析与概括,推广应用,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40%、50%、60%、70%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农艺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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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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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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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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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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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3 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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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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